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6民初516号之一
原告:***县超越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县水暖公司家属楼门面。
法定代表人:蒋庆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素丽,新疆盖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县人民街北广汇路东广电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黄巨龙,总经理。
被告:向晓军,男,1975年8月6日出生,住布尔津县。
原告***县超越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县超越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超越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1.52元,减半收取计1,775.76元,由原告***县超越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