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中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润丰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2民初1763号
原告:新疆中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街北广汇路东广电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黄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钟,新疆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丰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赛尔江西路联合办公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杰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中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润丰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中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中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忠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高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