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2民初1733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10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男,1975年10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梦***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中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多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