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2民初1733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10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男,1975年10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梦***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中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多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