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浩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浩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403民初2060号
原告:枣庄市浩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燕山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0378348256X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枣庄市浩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枣庄市浩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为止,按月息1.5分计算);判令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4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三个月不偿还就按月息1.5分计算利息,但被告未如期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未还。
被告***辩称:借款100万元属实,当时与原告约定如果三个月偿还就没有利息,三个月不还就按月息1.5分计算利息。
经审理本院查明,2013年11月14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如果三个月之内不偿还就按月息1.5分计算利息,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偿还原告枣庄市浩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偿付原告枣庄市浩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为止,按月息1.5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