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00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1548号216C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沽源路110弄15号311室-13。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沪0109民初1006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34,525.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保险保单。现原告将诉讼请求金额调减为1,227,899.30元,并申请对差额部分506,625.88元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超出诉讼请求金额部分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6,625.88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