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94114号之一
申请人:上**奔装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大公路8218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奔装饰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2022)沪0115财保3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4,5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上**奔装饰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奔装饰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4,517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菁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