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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奔装饰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94114号之一 申请人:上**奔装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大公路8218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奔装饰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2022)沪0115财保3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4,5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上**奔装饰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奔装饰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4,517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菁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