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0066号之二
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1548号216C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沽源路110弄15号311室-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旺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大道硅谷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旺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规定,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