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396号
申请人:上海紫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新***张838号3幢2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紫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紫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97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