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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紫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396号之一 原告:上海紫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新***张838号3幢2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紫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紫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紫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紫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