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396号之一
原告:上海紫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新***张838号3幢2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紫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紫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紫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紫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