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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紫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39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紫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新***张838号3幢2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紫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8396号民事裁定,本院已作出保全措施。原告上海紫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7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