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39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紫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新***张838号3幢2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紫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8396号民事裁定,本院已作出保全措施。原告上海紫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7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