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2执34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绍兴一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富强村****501。
法定代表人何幼富。
被执行人绍兴市绿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道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绍兴市润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道许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中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沽源路******-13
法定代表人陶月富。
被执行人***,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码XXX。
本院在执行(2021)浙0602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即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浦支行与被告绍兴市绿草置业有限公司、***、绍兴市润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中杰建设有限公司、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绍兴一克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34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