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4326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500338563,营业场所盐城市大丰区幸福西大街2号。
负责人:程文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04099301A,营业场所盐城市大丰区金丰大街金丰小区1号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桂娟,该公司网络装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丰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835234598,营业场所盐城市大丰区健康东路32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维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丰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吕 杨
书 记 员 张荔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