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民辖终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街**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丰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幸福西路南侧、西康路东侧维罗纳花园**幢**室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大丰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丰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丰新华书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7)苏0982民初62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电信大丰分公司上诉称,中国电信大丰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隶属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管理,故本案应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大丰新华书店答辩称,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案涉租赁房屋在盐城市××区,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大丰新华书店以其与中国电信大丰分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已经届满为由,要求中国电信大丰分公司搬离案涉房屋及支付占用费,据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故本案依法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房屋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中国电信大丰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中国电信大丰分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陇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