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潍坊华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市政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华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43元,减半收取计103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