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花秀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1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702执379-1号
申请执行人:*营营。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花秀丽。
第三人:潍坊华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执行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债权110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