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华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华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02民初1383号
原告:潍坊华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潍坊华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华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华泰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2.判令***支付租赁费18566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及违约金暂计416.9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3.诉讼费用由***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日,华泰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承租华泰公司位于潍城区的房屋(以下简称1772号房屋)一套;租金44558.4元/年;于每年12月1日和6月1日前支付给华泰公司。协议签订后,***支付了2020年1月份-6月份的租金。因疫情原因,华泰公司减免***2020年下半年度的两个月租金,但***拒不支付2020年下半年至今的租金。按照约定,***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华泰公司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房屋。
***未作答辩。
华泰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其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1日华泰公司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华泰公司将1772号房屋出租给***经营使用;租期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租金44558.4元/年;租金应分别于12月1日/6月1日前支付(先付后用);承租方如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终止协议;违约金1%/日。
租赁物1772号房屋,位于潍坊市潍城区。***于2020年1月1日向华泰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6月的租金22279.2元、押金2000元,此后未再继续支付租金。华泰公司自愿减免两个月的租金。2021年2月18日***将租赁物1772号房屋交回华泰公司。华泰公司主张***应支付2020年7月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5个月的租金共计18566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租赁协议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作为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华泰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清偿欠付的租金18566元,符合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已经支付的押金2000元冲抵租金(18566元-2000元=16566元)。《房屋租赁协议》已经于2021年2月18日***将租赁物交回华泰公司时实际解除。因***构成违约,华泰公司主张按1年期LPR利率计算违约金,没有超出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自2020年6月2日起计算至相应债务实际清偿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向原告潍坊华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6566元,并按照欠付租金3.85%/年的利率承担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姣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