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325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晟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银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兴市晟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杭州银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7.8万元,并由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兴市晟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杭州银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8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鲁军华
法官助理 柳 杰
书 记 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