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01民初7326号
原告天津瀛和律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银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瀛和律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瀛和律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瀛和律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天津瀛和律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震
书记员 朱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