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2635民初388号
原告杭州银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与被告麻江县教育和科技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并向原告杭州银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杭州银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银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智
书记员 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