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银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瑞安市飞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瑞安市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浙0381财保570号
申请人杭州银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瑞安市飞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瑞安市飞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出诉请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瑞安市飞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开设在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降支行账号×××内的存款199500元。 查封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保全费1518元,由申请人杭州银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林瑞
代书记员孙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