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628民初4号
申请人:杭州银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766192737,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益乐路223号七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瑞达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215900305L,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建森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杭州银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瑞达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银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瑞达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动产、不动产,冻结、**金额以323482.84元为限。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323482.84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瑞达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动产、不动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限从实施冻结、**之日起开始计算)。
案件申请费2138元,由申请人杭州银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需要续行**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或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闵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