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0民初8564号之一
原告:某**。
法定代表人: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城,北京市京都(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观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某**与被告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某**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7800元,减半收取计43900元,由某**负担。
审 判 员 秦 雨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星
书 记 员 李 雪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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