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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湘北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0民初8564号之一 原告:某**。 法定代表人: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城,北京市京都(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观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某**与被告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某**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7800元,减半收取计43900元,由某**负担。 审 判 员  秦 雨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星 书 记 员  李 雪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