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2891民初2号
原告:***,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锡铁山二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49275773075,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大柴旦行委锡铁山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5520221M,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1号1幢B2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锡铁山二矿、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锡铁山二矿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锡铁山二矿已依法注销,其诉讼主体不存在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