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矿业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6887号 原告:***,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矿业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351号46号楼1**17层1176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1号1幢B2座。 法定代表人:腾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晨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矿业分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唐 玉 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拉*** 书 记 员 李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