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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海王塑料制品厂、山东东凤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783执保1122号 申请保全人:青州市海王塑料制品厂,住所地:青州市何官镇济寿路工业区(龙泉河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 被保全人:山东东凤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北洋头村*。 法定代表人:侯** 被保全人:邢台众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锦鼎国际广场2号楼27层2712房间*。 法定代表人:唐** 被保全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1号1幢B2座,*。 法定代表人:滕** 被保全人: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巢湖南路15号天河街道办公楼东二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高** 被保全人:扬州善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运河西路3号(大世界国际广场)1-1013*。 法定代表人:孙* 申请保全人青州市海王塑料制品厂与被保全人山东东凤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众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扬州善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鲁0783民初136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东凤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众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高远建筑有限公司、扬州善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