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煜茂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2民初6007号 申请人:潍坊煜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符山镇官路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83487344L。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1号1幢B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5520221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716X。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潍坊煜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金钱2418807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具体其他财产以保全申请书/财产线索提供书所记载财产线索为准)。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金钱2418807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期限一年、不动产期限三年、车辆二年、债权二年;其他财产依相应法定期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潍坊煜茂建材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超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