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22670号
原告: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何泽煊。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林,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恒德,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宇能创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任广能。
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以被告已经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40元,减半收取计50.20元(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志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