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升集团有限公司

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381执4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德源街西兴水路以南绿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青铜峡市黄河大峡谷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青铜峡镇游客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铜峡市黄河大峡谷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381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167730.78元及利息(其中:第一笔以265814.9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利息至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二笔以1584929.8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利息至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三笔以316985.98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5日起按照利率3.65%,计算利息至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4688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费24374元。2023年3月17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青铜峡市黄河大峡谷旅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044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2023年3月21日,申请执行人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宁0381民初29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