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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2民初2089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被告: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德源街以西兴水路西兴路以南绿地21商城C区18号B座23层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诉讼期间,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龙 静 二○二三年三月十日日 书 记 员  季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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