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21民初72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12日,住兰州新区。
被告: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德源街以西兴水路以南绿地21商城C区18号B座23层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2023年3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