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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1063号 原告: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德源街以西兴水路以南绿地21商城C区18号B座23层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2楼、20楼、21楼、24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19楼。 负责人:**。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619号中环大厦11楼05、06、07号房屋。 负责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逸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