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1063号
原告: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德源街以西兴水路以南绿地21商城C区18号B座23层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2楼、20楼、21楼、24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19楼。
负责人:**。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619号中环大厦11楼05、06、07号房屋。
负责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逸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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