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新2926民初46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阿克苏石油分公司拜城2号加油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亚吐尔乡环城路口外307省道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拜城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乡墩买里村小城镇建设18栋2号一层105室。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丰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阿克苏石油分公司拜城2号加油站与被告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拜城县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阿克苏石油分公司拜城2号加油站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拜城县分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阿克苏石油分公司拜城2号加油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拜城县分公司的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阿克苏石油分公司拜城2号加油站撤回对被告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拜城县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0.32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阿克苏石油分公司拜城2号加油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