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221民初4282号
原告:升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1,住银川市。
被告:**,住银川市。
被告:**2,住银川市。
原告升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升升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升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