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81执622号
申请人:江苏金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曲阜市文源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
人民陪审员丁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