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万里置业有限公司、某某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执20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93831655F,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金涛。

被执行人: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330901872J,住所地兴化市楚水招商城**。

法定代表人:吴小龙。

被执行人:**中,男,1958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宿舍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金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M×××××炫威牌、苏M×××××卡升牌汽车各一辆。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中所有的车牌号为沪J×××××梅赛德斯-奔驰牌、沪F×××××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各一辆。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加防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