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生湖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

杭州思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靖江印象江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2631号 原告:杭州思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805QU2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横槎村。 诉讼代表人:***,杭州思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印象江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MXYGB3P,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工农路998号(木金村北2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沃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71905094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北路281号18K室。 法定代表人:申屠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生湖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71413378M,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生祠镇七里村七里庵。 法定代表人:张晓一,执行董事。 被告:**其,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江苏生湖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思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印象江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沃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生湖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其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靖江印象江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沃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生湖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其共同向原告缴付出资款合计756681.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原告杭州思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以被告支付相应出资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思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思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367元,减半收取5683.5元,由原告杭州思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华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