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4民初2881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眉县。
被告:宝鸡信一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宝鸡信一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