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信一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宝鸡信一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4民初2881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眉县。 被告:宝鸡信一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宝鸡信一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