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28民初107号
原告:旬阳县博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25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X2AU9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旬阳县博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西***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旬阳县博雅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旬阳县博雅装饰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向其支付工程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旬阳县博雅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4.00元,减半收取287.00元,由旬阳县博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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