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行云流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芜湖市行云流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芜湖市宏金尚润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2执2871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行云流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鸠江区文化创意产业孵化中心1栋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624934616(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市宏金尚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香苑电子商贸街6-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4464134G。 法定代表人:***。 芜湖市行云流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宏金尚润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截止申请执行之日,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息、诉讼费合计994036.56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12340元。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等执行材料; 2、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证券、公积金、工商等财产线索,已冻结扣划953.75元,无车辆登记信息; 3、前往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芜湖市宏金金色水岸27处房产,均已轮候查封,因无处置权未处置; 4、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香苑电子商贸街6-501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将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 6、约谈申请人,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994036.56元,未执行到位994036.56元,缴纳执行费953.7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约谈申请人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