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行云流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2破申2号 申请人:**,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申请人:***,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申请人:**,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申请人:***,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申请人:***,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申请人:***,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申请人:芜湖市行云流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文化创意产业孵化中心**栋**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福达新村**幢**号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关金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等与被申请人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将该案交由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且已经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琼 审判员 **娟 审判员 蔡 俊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文成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