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圆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吉安圆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民初1995号 申请人:***,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丰***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安圆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大路村鲤鱼塘自然村15栋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7RMG32A。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安圆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安圆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赣D7××××小型轿车1辆(发动机号为K04345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为由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圆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 艳 书 记 员 尧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