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圆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执6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吉安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吉安市永丰县。 被执行人:吉安圆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信用代码91360803MA37RMG32A,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大路村鲤鱼塘自然村**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吉安圆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吉安圆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运费款1768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40元、执行费3003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彭 忠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