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圆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建治、吉安圆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民初927号 原告:**建治,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圆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大路村鲤鱼塘自然村15栋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7RMG32A。 法定代表人:夏增住,总经理。 被告:夏增住,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吉安圆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住吉安市青原区。 被告:***,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吉安圆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股东,住吉安市青原区。 被告:***,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吉安圆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股东,住吉安市青原区。 被告:***,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吉安圆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股东,住吉安市青原区。 原告**建治与被告吉安圆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夏增住、***、***、***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建治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治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治撤诉。 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计2795元,由原告**建治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