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925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中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55号131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中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35042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56906.76元;除此之外,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赵 闯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安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