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3024民初199号
原告:甘肃云浩环保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位于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和平街2号,统一信用社代码:91620121MA74XEKL0M。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陕西延安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
委托代理人:**,男,内蒙古***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甘肃云浩环保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甘肃云浩环保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云浩环保物资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甘肃云浩环保物资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晶
审 判 员 安六十一
人民陪审员 辛 慧 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康 佩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