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云浩环保物资销售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诉被告甘肃云浩环保物资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3024民初63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 原告:**,女,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迭部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甘肃云浩环保物资销售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甘肃云浩环保物资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0年1月份,被告项目负责人**委托其舅舅**雇佣季节性临时烧锅炉人员,雇佣期至2020年3月末,经苗社会介绍,**于2020年1月11日从陕西老家来到迭部,开始在白龙江林管局迭部林业局为被告提供烧锅炉劳务。2020年2月11日上午9时许,**在烧锅炉时突然摔倒昏迷,待救护人员来到时已经死亡。之后,原告及近亲属5人从陕西省来到迭部县与被告项目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被告方愿意承担责任,但只同意赔偿损失37万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如下赔偿款:1.死亡赔偿金721960元(36098元×20年);2.被扶养人生活费54675元(10923元×5年);3.丧葬费36852元(6142元×6个月);4.交通费16700元;5.住宿费2000元;6.误工费26112元;7.精神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908299元;8.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和导致本案提供劳务者受害的供暖服务合同履行地均在甘肃省白龙江林业管理局迭部生态建设局辖区,且被告甘肃云浩环保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依法移送白龙江林区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白龙江林区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罗 宏 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雪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