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云浩环保物资销售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甘肃云浩环保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3024民初65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迭部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甘肃云浩环保物资销售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甘肃云浩环保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0年1月份,被告雇佣原告父亲在甘肃省迭部县白龙江林管局为被告提供烧锅炉劳务。2020年2月11日上午9时许,**在烧锅炉时突然摔倒昏迷,待救护人员来到时已经死亡。现被告欠劳务费5500元尚未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提供劳务者受害的供暖服务合同履行地在甘肃省白龙江林业管理局迭部生态建设局辖区,且被告甘肃云浩环保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依法移送白龙江林区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白龙江林区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