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7503民初3号
起诉人***,男,200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学生,
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
2020年4月30日,本院收到迭部县人民法院移送的***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给付劳务费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被起诉人甘肃云浩环保物资销售有限公司雇佣起诉人之父***1为白龙江林业管理局迭部林业局提供烧锅炉劳务。2020年2月11日上午9时许,***1在烧锅炉时突然摔倒昏迷,待救护人员来到时已经死亡,被起诉人欠起诉人之父***1劳务费5500元尚未给付,故请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出生于2006年12月30日,尚未成年,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起诉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缺少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同意、追认材料以及其法定代理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经本院书面告知,起诉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补正材料。故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