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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某某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存根) (2021)晋0781执694号 ***: 太原市***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申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781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7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0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1)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勘察费38000元、违约金63384元,及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7月1日至***行期间利息2650.5元,以及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向申请人太原市***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支付***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1138元,申请执行费1478元。 特 此 通 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本院地址:介休市军民路 邮编:032000 执行员姓名:*** 联系电话:0354-853****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