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81执6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渠路16号3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4月9日出生,住介休市。
太原市***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7民终25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按照民事调解书内容申请被执行人按照一审判决执行。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勘察费38000元、违约金63384元、案件受理费1138元,以及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7月1日至迟延履行期间利息2650.5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07月06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6日通过法院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6日、2021年8月25日、2021年9月24日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查知其名下有账户信息,但余额不足,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7月30日至2022年7月29日;名下查无证券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但未能实际扣押。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措施告知于他,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20)晋0781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